非法販售用戶定位數據遭罰,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FCC 罰款程序合憲
編輯核心觀點
- ✦美國最高法院以 8 比 1 的壓倒性票數,裁定電信巨頭 AT&T 與 Verizon 無法推翻 FCC 因其非法販售用戶定位數據所開出的罰單。
- ✦法院指出,FCC 的罰款程序並未剝奪電信商的「陪審團審判權」,因為業者若拒絕繳款,政府仍須透過法院訴訟並由陪審團裁決才能強制執行。
- ✦此判決鞏固了 FCC 作為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力,確保其能持續調查並對違規業者提出懲處,避免電信商以程序瑕疵為由規避責任。

電信巨頭挑戰 FCC 罰款失敗
美國電信巨頭 AT&T 與 Verizon 曾因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,販售用戶即時定位數據,於 2024 年遭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(FCC)開罰總計 1.04 億美元。兩家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,主張 FCC 的罰款程序剝奪了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所保障的「陪審團審判權」。
在經歷了各巡迴上訴法院的不同判決後,美國最高法院於近日做出最終裁定,以 8 比 1 的票數推翻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先前對 AT&T 的有利判決。首席大法官約翰·羅伯茲(John Roberts)在多數意見書中明確指出,FCC 的罰款程序符合憲法規定,因為這些行政命令在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前,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力。
法院:罰款程序不具強制力,陪審團審判權仍受保障
法院解釋,FCC 的罰款命令並非最終定論,電信商若不服罰款,完全可以選擇拒絕繳納。若政府欲強制執行,必須在法院提起訴訟,屆時電信商仍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。羅伯茲寫道:
FCC 的沒收程序完全符合最高法院關於第七修正案的先例。相關命令並未解決電信商的法律義務,簡單來說,它們並未創造支付義務。在強制電信商付款前,政府必須向陪審團證明其案件的合理性。
針對電信商擔憂的「聲譽受損」問題,法院則認為這屬於法律程序初期的常見風險,並不足以構成違反憲法的理由,且憲法第七修正案僅適用於爭議金額超過 20 美元的訴訟,電信商的論點在法律文本上難以成立。
監管權力的關鍵勝利
倡議組織「公共知識(Public Knowledge)」法律總監約翰·伯格邁爾(John Bergmayer)對此判決表示肯定。他指出,AT&T 與 Verizon 過去曾販售用戶數據,導致賞金獵人甚至不肖警長能追蹤毫無防備的民眾。伯格邁爾表示:
AT&T 和 Verizon 試圖透過聲稱 FCC 的既定程序剝奪了他們的陪審團審判權,來規避所有責任。這項裁決確保了 FCC 能夠繼續執行國會賦予的職責。一個無法調查電信商並提出懲處的機構,將失去保護消費者和執行法律的最佳工具。
大法官克拉倫斯·湯瑪斯(Clarence Thomas)則持反對意見,他認為 FCC 在處理過程中表現得像是自行進行裁決,而非透過法院程序,儘管政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了立場,承認其命令在未經法院介入前不具約束力,但湯瑪斯對此程序仍持保留態度。



